立案追诉,立案追诉标准三理解与适用

生活百科 | 发布时间:2024-02-06 06:10:01 | 小编:找百科 - www.80007.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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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追诉标准三理解与适用

2022年4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修订后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以下简称《立案追诉标准(二)》),自5月15日起施行。

其中,涉及监察机关管辖的罪名共计23个。

笔者结合办案实践,对如何准确理解和适用谈几点看法。

与2010年5月、2011年11月出台的《立案追诉标准(二)》(以下简称原《立案追诉标准(二)》)相比,《立案追诉标准(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等5种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追诉标准,采用与受贿罪等职务犯罪相同的入罪标准。

对违法运用资金罪等3个罪名未作修改,沿用原规定。

对于《立案追诉标准(二)》中涉及监察机关管辖的罪名如何适用,根据2001年12月7日“两高”《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规定,对于新司法解释施行之前的行为,在新司法解释之后处理的,分两种情形:如果无旧司法解释的,采取“从新”原则;如果存在新旧司法解释的,采取“从旧兼从轻”原则。

具体来说,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对提高追诉数额标准案件的适用。

相比原《立案追诉标准(二)》,提高了立案追诉数额。

如果行为人在《立案追诉标准(二)》施行前按照原《立案追诉标准(二)》立案调查,但涉案数额未达到《立案追诉标准(二)》的,调查结束后移送审理,经审理后不予移送起诉,但要依法对其给予政务处分。

对降低追诉数额标准案件的适用。

对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等罪名降低了追诉标准,采用与受贿罪等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相同的入罪标准。

其中,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等5个罪名自然人犯罪的追诉标准从6万元以上降低至3万元以上,单位涉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等的追诉标准不变,仍为20万元。

挪用资金罪中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进行营利活动的追诉标准从10万元以上降低至5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追诉标准从6万元以上降低至3万元以上。

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如在《立案追诉标准(二)》前实施上述犯罪行为的,仍然按照原来的追诉标准;如在《立案追诉标准(二)》后实施上述犯罪行为的,则按照新的追诉标准,对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案件也要立案调查,要做好释法说理工作。

对增加相关追诉情形案件的适用。

若公职人员在《立案追诉标准(二)》前实施上述行为,行为延续到《立案追诉标准(二)》实施后的,要按照《立案追诉标准(二)》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删除相关追诉情形案件的适用。

今年2月国家监委印发了《关于办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渎职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由国家监委会同“两高”出台新的追诉标准,对新规定出台之前的案件可相应参照原《立案追诉标准(二)》把握。

对新规定出台之后的案件,要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进行处置。

对有增有减追诉情形案件的适用。

对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追诉标准改动较大,在适度提高数额标准的同时,增加犯罪手段、情节及危害后果等标准,并删除了一些追诉情形。

其中对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中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万元以上提高到在50万元以上,将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累计在五万元以上中的“累计”删除,并增加了犯罪情节,即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的。

对在《立案追诉标准(二)》前实施上述犯罪行为的,要对比新旧司法解释,从有利于被调查人的角度出发,决定是否立案、移送司法机关。

(上海市松江区纪委监委 张剑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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