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立体车库,机械车位出租

生活百科 | 发布时间:2024-02-14 06:56:02 | 小编:找百科 - www.80007.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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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立体车库

车库出租就是出租一个车库。不是车库改装成房间。因为车库肯定是不能改造为住人房的,因为在物业管理的条例当中有明确的规定,不能将这一类的场所更改为住人空间。车库,仓库,包括像专业的写字楼之类的住房,基本上都可以确定不能住人,即便是经过了改造之后,同样也是不允许的。

机械车位出租

2018年8月份,梁溪法院受理了原告无锡市梁溪区清扬御庭业主委员会(下称:业委会)与被告无锡常发置业有限公司(下称:常发公司)一案该案中,业委会要求被告停止对小区地下车库里的机械车位的销售和租赁,并赔偿因出售和租赁机械车位所造成的损失5万元,另承担诉讼费用。

同时,还要求确认相关的机械车位为小区全体业主所有。

2018年8月,该小区前期物业将物业进行了移交。

过程中,业委会发现,小区机械车位建设款项被纳入小区基础设施费用中,并最终分摊到房屋销售价格中,因而机械车位应是小区业主出资共有。

被告方明知事实,却故意将车位进行出售、出租,严重损害了业主权利。

为维护业主合法权益,业委会依法提起诉讼。

对此,作为被告方的小区开发商辩称,机械车位没有纳入小区建设成本,尽管其成本是在基础设施费用中扣除,但并非计入商品房成本。

同时,物价局的相关批复也载明,相关费用没有纳入住宅商品房成本。

因此,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并无实施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

法院认为,原告对自己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但其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方承担不利后果。

该案中,原告方要求确认机械车位为小区全体业主所有,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其赔偿损失5万元的诉讼主张,也不符合法律,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方面解释称,被告方提供的证据显示,小区业主的商品房建筑面积均未分摊单独计算的地下室建筑面积,卡发上在小区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并未将小区地下车库机械车位建设纳入房地产开发成本中,再结合相关证据,可以认定机械车位属于被告方。

被告方将配置比例投资建设的车位、机械车位以出售、出租的方式处分给小区业主,其行为符合“应当首先满足业主需要”的法律规定,并不违法。

最终,法院一审依法驳回业委会的诉讼请求,并承担相关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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