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合作建房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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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合作建房协议
赠与方(下称甲方)受让方(下称乙方)甲乙双方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就宅基地赠与事项,达成一致条款:1、赠与宅基地及宅基地上所建房屋的基本情况甲方为宅基地的所有者,该宅基地使用证号该宅基地四至为,东至:西至:南至:北至:2.赠与情况甲方将该宅基地全部所有权赠与给乙方。3、甲乙双方配合,根据法律规定,办理该宅基地变更手续。双方签字
宅基地合作建房协议书合法吗
2014年,湛江市开发区某村村民林某与外村人陈某、黄某签订《合作建房合同》和相关补偿协议,约定由林某借出位于湛江市开发区某村的祖屋宅基地,由陈某、黄某实际出资,对原宅基地上的祖屋拆除并重新建房。
对建成后的房屋收益,出借方和出资方五五分成,合作期限七十年。
因涉及到拆旧建新,合同中还约定了陈某、黄某需交按金20万元才能对林某宅基地上的祖屋进行拆除,待陈某、黄某建好地基与第二层框架捣制楼面主体后才能退还。
后因双方在施工过程中产生纠纷,陈某、黄某起诉请求返还按金,林某则反诉请求确认双方签订的《合作建房合同》无效,并对施工质量问题进行修复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虽然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是《合作建房合同》,但从合同内容中体现的权利义务来看,由林某借出祖屋宅基地,陈某、黄某出资建房并对房屋的收益占到一半,而且合作期限达到七十年,实质上是林某收取一半房屋收益而转让宅基地使用权的行为。
另外,陈某、黄某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属于涉案宅基地所在经济组织成员,因宅基地具有人身属性,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法取得。
故认定双方签订的《合作建房合同》以及相关补充协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关于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规定,遂判决确认双方签订的《合作建房合同》无效,并对合同无效后各方的法律责任予以处理。
法官提醒宅基地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不能违法出租、买卖或变相买卖。
近年来,随着法治教育深入推进,群众对宅基地的性质有了相当的认知和了解,但仍然有部分村民意图通过上述合资建房等方式,刻意规避法律规定,这是不可取的,也隐藏了巨大的法律风险,使用宅基地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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