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制裁法 一级制裁和二级制裁的区别

百科词条 | 发布时间:2024-01-22 01:34:01 | 小编:找百科 - www.80007.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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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制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保护我国公民、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坚持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坚持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五项原则,维护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国际体系和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发展同世界各国的友好合作,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对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反对任何国家以任何借口、任何方式干涉中国内政。外国国家违反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以各种借口或者依据其本国法律对我国进行遏制、打压,对我国公民、组织采取歧视性限制措施,干涉我国内政的,我国有权采取相应反制措施。第四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决定将直接或者间接参与制定、决定、实施本法第三条规定的歧视性限制措施的个人、组织列入反制清单。第五条 除根据本法第四条规定列入反制清单的个人、组织以外,国务院有关部门还可以决定对下列个人、组织采取反制措施:(一)列入反制清单个人的配偶和直系亲属;(二)列入反制清单组织的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三)由列入反制清单个人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组织;(四)由列入反制清单个人和组织实际控制或者参与设立、运营的组织。第六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按照各自职责和任务分工,对本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个人、组织,根据实际情况决定采取下列一种或者几种措施:(一)不予签发签证、不准入境、注销签证或者驱逐出境;(二)查封、扣押、冻结在我国境内的动产、不动产和其他各类财产;(三)禁止或者限制我国境内的组织、个人与其进行有关交易、合作等活动;(四)其他必要措施。第七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本法第四条至第六条规定作出的决定为最终决定。第八条 采取反制措施所依据的情形发生变化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暂停、变更或者取消有关反制措施。第九条 反制清单和反制措施的确定、暂停、变更或者取消,由外交部或者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发布命令予以公布。第十条 国家设立反外国制裁工作协调机制,负责统筹协调相关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协同配合和信息共享,按照各自职责和任务分工确定和实施有关反制措施。第十一条 我国境内的组织和个人应当执行国务院有关部门采取的反制措施。对违反前款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保护我国公民、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坚持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坚持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五项原则,维护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国际体系和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发展同世界各国的友好合作,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对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反对任何国家以任何借口、任何方式干涉中国内政。外国国家违反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以各种借口或者依据其本国法律对我国进行遏制、打压,对我国公民、组织采取歧视性限制措施,干涉我国内政的,我国有权采取相应反制措施。第四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决定将直接或者间接参与制定、决定、实施本法第三条规定的歧视性限制措施的个人、组织列入反制清单。第五条 除根据本法第四条规定列入反制清单的个人、组织以外,国务院有关部门还可以决定对下列个人、组织采取反制措施:(一)列入反制清单个人的配偶和直系亲属;(二)列入反制清单组织的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三)由列入反制清单个人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组织;(四)由列入反制清单个人和组织实际控制或者参与设立、运营的组织。第六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按照各自职责和任务分工,对本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个人、组织,根据实际情况决定采取下列一种或者几种措施:(一)不予签发签证、不准入境、注销签证或者驱逐出境;(二)查封、扣押、冻结在我国境内的动产、不动产和其他各类财产;(三)禁止或者限制我国境内的组织、个人与其进行有关交易、合作等活动;(四)其他必要措施。第七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本法第四条至第六条规定作出的决定为最终决定。第八条 采取反制措施所依据的情形发生变化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暂停、变更或者取消有关反制措施。第九条 反制清单和反制措施的确定、暂停、变更或者取消,由外交部或者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发布命令予以公布。第十条 国家设立反外国制裁工作协调机制,负责统筹协调相关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协同配合和信息共享,按照各自职责和任务分工确定和实施有关反制措施。第十一条 我国境内的组织和个人应当执行国务院有关部门采取的反制措施。对违反前款规定的组织和个人,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限制或者禁止其从事相关活动。第十二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得执行或者协助执行外国国家对我国公民、组织采取的歧视性限制措施。组织和个人违反前款规定,侵害我国公民、组织合法权益的,我国公民、组织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第十三条 对于危害我国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的行为,除本法规定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可以规定采取其他必要的反制措施。第十四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执行、不配合实施反制措施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十五条 对于外国国家、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协助、支持危害我国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的行为,需要采取必要反制措施的,参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六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级制裁和二级制裁的区别

整理汇编:尹颖

摄影:尹颖一、经济制裁的定义美国学者霍夫鲍尔把经济制裁定义为“蓄意的、由政府发起的断绝或威胁断绝惯常贸易或金融关系的行为”。

其中的“惯常”(customary)是指在没有制裁的情况下所进行的贸易和金融活动。

在经济制裁中,发动制裁的国家被称为“发起国”(sending state),被制裁的国家称为“目标国”(target state),其他国家为第三国(third state)。

二、经济制裁的分类1、金融制裁和贸易制裁从经济制裁具体运用的领域,可将经济制裁分为金融制裁和贸易制裁。

美国实施金融制裁的具体手段包括:(1)冻结或没收目标国的海外资产,(2)冻结或取消国家间或国际机构融资,(3)切断目标方获取美元及使用美元结算的渠道,(4)禁止全球的金融机构与目标方交易,(5)直接制裁目标国银行体系等。

贸易制裁,也称贸易管制(trade control)或禁运(embargo),是指制裁发起国实施的限制或禁止本国与目标方的进出口业务、限制第三国与目标方进行贸易往来等给目标方的进出口贸易造成损失,从而迫使目标方改变其特定行为或政策的措施。

贸易制裁包括出口管制和进口管制。

(2)二级制裁与清单机制在二级制裁措施中,美国财政部特别设立了清单机制,分为“特别指定国民清单”(SDN)和“非特别指定国民清单”(Non-SDN)。

SDN禁止美国银行为列入该清单的实体或个人提供银行账户维护服务,无法进行跨境美元清算服务,禁止美国人与其进行交易,违者将面临处罚。

Non-SDN包括以下五种:①行业制裁识别名单(SSI),明确提出与俄罗斯经济部门工作人员进行限制性接触及交易的要求,SSL列表中的个人和实体也可能会出现在SDN名单中。

同样,FSE名单中的个人和实体也可能会出现在SDN名单中。

③巴勒斯坦立法委员会名单(PLC),在SDN以外,包括哈马斯或其他任何外国恐怖主义组织、特别指定的恐怖分子等。

④非特别指定国民清单伊朗制裁法列表(NS-ISA),禁止美国金融机构向伊朗能源部门或伊朗石油精炼部门的人提供信贷服务。

⑤561部分名单(Part 561 List),依据《伊朗全面制裁、问责和撤资法案》《国防授权法案》第561部分实施制裁的外国金融机构名单。

三、美国经济制裁法律体系(联邦层面)1、国会立法美国经济制裁法律体系包括美国国会制定的与经济制裁相关的法律、美国总统签发的行政命令,以及美国政府机构(如美国财政部下属外国资产管理办公室,OFAC)发布的经济制裁方面的条例。

美国国会制定的与经济制裁相关的法律可分为两类:一般性的制裁法律,以及专门性的制裁法律。

一种为一般性的制裁法律,这些法律并未明确具体的制裁对象、制裁措施,主要包括《与敌国贸易法》(the Trading with the Enemy Act, TWEA)、《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the International Emergency Economic Powers Act,IEEPA)、《国家紧急状态法》(the National Emergencies Act)等。

这类立法通常一方面赋予行政机关执法权,另一方面赋予私人民事救济途径,以私人诉权实现公共政策目标。

另一种为专门性的制裁法律,即针对具体制裁对象而制定的法律,这些法律数量众多。

2、行政立法美国总统具有有限的签发行政命令的权力,这些行政命令通常具有立法性质。

根据美国宪法,规制国际贸易的权力属于美国国会,因此,美国总统对外进行经济制裁需要美国国会的授权。

美国国会对美国总统的授权主要通过制定与经济制裁有关法律的方式(即国会立法)来实现。

四、参与实施经济制裁的美国联邦政府部门在实施经济制裁的过程中,美国政府多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共同参与。

贸易制裁主要由美国国务院所属的经济制裁政策与执行办公室(SPI)负责。

当其他国家或特定活动对美国国家安全构成威胁时,依据联合国决议以及多边协定,SPI负责制定并实施与外交政策相关的制裁措施,以应对上述威胁。

通过建立国际支持,向美国财政部和商务部提供与制裁相关的外交政策指导;通过与国会合作,确立实现制裁的外交目标及立法工作。

美国财政部外国资产管理办公室(OFAC)依据美国外交政策和国家安全,对外国国家政权、恐怖分子、国际麻醉品贩运者、扩散大规模杀伤性武器行为,以及其他威胁国家安全、政策、经济的行为施行单边制裁措施。

如果制裁中涉及刑事问题,由美国司法部负责。

如果涉及出口管制政策,由美国商务部工业和安全局(BIS)负责。

如果涉及许可证发放的问题,由OFAC与BIS依据产品性质不同,负责颁发相关许可证。

此外还有国防贸易控制局、美国国土安全部、联邦调查局,以及酒、烟、火器和炸药管理局等。

五、OFAC一般许可受到美国制裁,并不意味着与受制裁的国家或地区进行交易被绝对禁止。

OFAC建立了一般许可(General License)和特殊许可(Specific License)制度。

OFAC会对某些特定的交易行为颁发一般许可证,只要不与特定制裁对象进行交易,在持有该许可证的情况下,可以在受制裁的国家和地区开展特定交易活动。

特殊许可须特别申请。

【声明】文本不能作为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

主要业务领域包括:跨境投融资与交易、公司与并购、资产证券化、银行与金融、监管与合规等。

尹律师获中国资产证券化百人会论坛聘任为法律专委会执行主任,是第十一届深圳市律协国际投资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被“The Legal 500”评为2020年度亚太地区公司与并购领域特别推荐律师,以及2022年度亚太地区银行与金融、私募股权领域重点推荐律师,被广东省律协评为“广东省涉外律师领军人才”,被深圳市司法局、深圳市律协评为“深圳市涉外律师领军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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